¶北市稅處創新建置「稅籍異動即時通」 讓您即時掌握不動產移轉動態
為預防不動產詐騙案件發生,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首創推出「稅籍異動即時通」服務,即日(10/25)起率先全國開始試辦!民眾可透過該處官網或就近至任一分處申請,無須繳納任何費用,就能即時掌握名下不動產申報移轉的第一手資訊,協助民眾把關財產安全,歡迎多加利用。
現行不動產交易流程需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繳清稅款後才能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內政部從105年起開辦「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民眾申請該項服務後,名下已登記的不動產遇買賣及贈與等案件,轄區地政事務所將會在登記案件「收件」或「異動完成」時通知,使所有權人能夠即時知悉及因應處理。
為加強保障民眾財產安全,北市稅處創新推出「稅籍異動即時通」試辦服務,除已登記的不動產外,亦將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納入服務範圍,民眾申請本項服務生效後,於本市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案件時,系統自動透過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所有人,在不動產過戶前,民眾即可掌握不動產申報移轉資訊,遇有疑義可即時循相關法律途徑主張權利或解決爭議,以維護自身權益。
不法人士或集團以不正當手段,冒名申請補發身分證、變更印鑑並領取土地所有權狀,再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企圖取得原土地所有人之不動產。此時原土地所有人若有申辦「稅籍異動即時通」服務,在不動產過戶前,即可透過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掌握土地申報移轉動態,立刻採取必要的因應作為,守護財產安全。
該處表示,為方便民眾申辦「稅籍異動即時通」服務,除可以持國民身分證,至該處任一分處填寫申請書臨櫃申請,也可以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台北通或健保卡,透過線上申辦系統,輕鬆在家上網申請。申請後請記得至所留電子信箱完成驗證,如逾期無法驗證,需要重新申請;日後若通知方式有異動,請再次申請資料變更,以享受便捷的e化通知服務。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9vwM5wV
¶房屋稅新制-房屋出租如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上路,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將依照納稅義務人持有戶數適用不同差別稅率(2.6%至4.8%),並以「全國歸戶」及「全數累進」方式課徵。為了鼓勵房屋有效利用,若將住家用房屋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就可以適用較低稅率(1.5%至2.4%)課徵房屋稅。
所謂「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財政部公布之「112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屏東縣住家用租金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17%。舉例來說,屏東縣某甲所有房屋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房屋納稅義務人5月申報所得稅時,這筆租金所得須申報達房屋評定現值的17%(即17萬元)以上,才算是申報達當地租金標準,在房屋稅部分,才能適用較低稅率。
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標準者,記得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同時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才能於當期適用較低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MzljK18
¶商辦大樓作住家使用 地稅局提醒仍應符合都計法規
近日有民眾詢問如果購買商辦大樓,可不可以改作自住房屋使用來節稅?自住房屋的條件之一是必須設有戶籍,商辦大樓雖然仍可以遷入戶籍,但若作為住宅使用,可能違反都市計畫法規,提醒民眾應先瞭解自己房地的使用分區,以免遭罰因小失大。
民眾買房時應留意房地使用的管制規定,建議要購買住商混合大樓前,務必先調閱建物謄本,謄本用途應為「住商」或「住宅」,假如登記用途為「店舖」、「一般事務所」或「辦公室」就不是供作一般住宅使用。該局提醒,商業宅或工業宅價格一般低於周邊房價,如改作其他使用,可能會有違反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問題,呼籲民眾購屋或承租時要小心謹慎。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是以房屋價值與實際使用情形按所適用稅率課徵,民眾購入此類房地作自用住宅使用,雖依稅法仍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自用住家用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須承受被檢舉取締及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以6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之風險,不可不慎。
新聞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kDkM7Vo
¶員工宿舍租金抵稅 兩要件
企業申報扣抵營業稅時要留意,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如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支付的租金進項稅額就能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承租宿舍供員工住宿,多屬業務考量,例如供原居住外縣市、國外或調職之員工住宿或為集中管理外籍員工;此外承租宿舍供員工住宿,有助提升企業形象或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間接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
因此,財政部2021年9月發布解釋,營業人承租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的員工宿舍,只要符合兩項條件,包括「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能認定為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租金的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不過,員工宿舍租金中,若有關水電、瓦斯費等支付的進項稅額,則屬於酬勞員工性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只要具備酬勞員工性質,均不可扣抵銷項稅額,最常見的是過年過節送禮,公司行號特別購置禮品犒賞辛苦的員工,稅法認定上屬於酬勞員工性質,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此外像營業人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的禮品等,進項稅額也都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企業,營業稅法中有明確規定,在判斷是否能扣抵銷項稅額時,是否專供業務所用、是否酬勞特定員工等,都是重要的判斷基準,營業人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309303?from=udn-catelistnews_ch2
¶駐外員工人事費 認列有眉角
隨著全球化,國內公司可能長期派駐員工到海外子公司,在列報派駐員工相關人事費用時,都必須證明員工從事工作與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且需具合理性、必要性才能核實認列。
依《所得稅法》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損失,不可列為費用。也就是說,營利事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相關人事費用,包括員工薪資、保險費、伙食費及差旅費等,應留意是否有收取相對服務報酬,才能證明支出的合理性,否則可能會被剔除補稅。
長期派駐國外員工,除了從事的工作要與業務有關外,也要證明必要性與合理性。營利事業派員到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基於企業個體慣例,營利事業應向關係企業收取相對合理的服務報酬,才能證明支出的合理性。
稽徵機關目前已能有效運用資訊系統分析、掌握營利事業長期派駐海外員工情形,因此營利事業平時應蒐集完整外派人員工作內容及證明文件,在列報長期派駐海外人員人事費用時,也要注意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免遭稽徵機關調增所得而補稅。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314329?from=udn-catelistnews_ch2